最高人民法院28日對外發布了《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進一步規范了自首、立功的認定標準,嚴格了認定程序,明確了從寬處罰幅度。
自首和立功,是司法實踐中較為常見、非常復雜、爭議較大的問題。刑法總則僅用第六十七、六十八兩個條文作了原則性規定,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用七個條文作了細化規定。但近年來新類型自首、立功時有出現,刑法和《解釋》已不能完全解決新情況、新問題。
《意見》的主要內容共8個部分,明確了對交通肇事罪自首的認定、采用捆綁手段“送子歸案”的處理、立功線索來源的認定、自首和立功處罰原則的具體把握等熱點問題。記者就有關規定采訪了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
交通肇事后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報案是自首
就社會普遍關注的交通肇事罪的自首,《意見》規定,交通肇事后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向公安機關報告的,因為這種情形符合刑法總則關于自首的規定,所以應當認定為自首。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規定交通肇事后應當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向公安機關報告,犯罪嫌疑人實施的上述行為同時也是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所以,對其是否從寬、從寬的幅度要適當從嚴掌握。至于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應認定為自首,但應依法以較重法定刑為基準,視情決定對其是否從寬處罰和從寬處罰的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