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華法案》是美國于1882年5月6日簽署的一項法案。它是根據1880年對《柏林蓋姆條約》的修訂而制定的。條例的修訂允許美國暫停入境移民,國會很快就執行了這一決定。
1882年,美國國會受理了共和黨參議員約翰·米勒(John F.Miller)提交的排華法案,為此,美國國會作了激烈辯論。主張排華者的主要依據是:華人有諸多的惡習和偏見,不可能在生活上美國化,更不可能接受美國建立在基督教基礎之上的倫理道德標準;而且華工的大量涌入,造成了同美國工人搶飯碗的緊張態勢。反對排華者的理由則是:排華違背了中美《蒲安臣條約》中的自由移民政策,而且違背了美利堅共和國“自由、平等”的立國原則。最終,排華主義獲得了國會多數票的支持。1882年5月6日,美國國會通過了美國史上第一個限禁外來移民的法案———《關于執行有關華人條約諸規定的法律》,即通常所謂的1882年美國排華法案。
法案拒所有華人勞工于美國之外十年。其1884年修正案更強化了允許先前到來的入境移民離開美國和回國的規定,同時闡明,該法適用于一切華人而無論他們的國籍為何。1892年,該法案由《基瑞法案》延長十年,到1902年更被取消了時限。法案被1943年通過的《麥諾森法案》廢除,后者允許每年105名華人的入境移民限額,然而大規模的華人移民并沒有隨之到來,直至1965年的《入境移民與國籍服務法案》的通過。該法案是針對大量華人因中國的內部動蕩和有機會得到鐵路建設工作而遷入美國西部所作出的反應。它是在美國通過的第一部針對特定族群的移民法。雖然該法案很久之前就被廢止,但是它卻長期以來是《美國法典》的一部分。即便是今天,雖然它所有的部分都被廢除已久,但是其第8篇第7章題名為“排除華人”。它是第8篇(外國人和國籍)的15章里完全針對一個特定國籍或族群的唯一的章節。
(來源:中國日報網 信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