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總統奧巴馬(資料圖片)
綜合外國媒體報道,面對參與利比亞軍事行動不符合美國相關法律的指責,美國總統奧巴馬當地時間5月20日表示,他希望得到國會的支持。
奧巴馬20日向多名資深美國議員發出了一封信件,他在信中做出了上述表態,不過他堅稱美國的參與非常有限,因此不需要國會通過決議進行授權。在此之前,他的批評者曾援引美國國會1973年通過的《戰爭權力法案》說,奧巴馬未經國會同意擅自發動對利比亞的軍事行動屬違法行為。
奧巴馬在他的信中寫道:“我希望能夠傳達我對參眾兩院所通過決議的支持……那樣的話不僅能夠說明國會支持利比亞行動,而且還能說明國會與政府團結一致。我一直認為任何軍事行動都應該得到國會的參與、商討和支持,即便是非常有限的行動也不例外。”
美國《戰爭權力法案》規定,總統可以在采取軍事行動后的48小時之內通知國會,此后60天之內再向國會通報其進展情況,但是如果國會不批準,總統必須停止該行動,并從戰場上撤回美國軍隊。
3月19日,美英法等國家以利比亞違反聯合國有關設立禁飛區的決議為名,發起了軍事打擊利比亞的行動。21日,奧巴馬就此事向美國國會作了通報。根據《戰爭權力法案》,奧巴馬最遲應該在5月21日尋求國會授權。
不過,奧巴馬政府一名官員稱,白宮認為美國目前在利比亞的軍事介入規模并沒有達到需要國會批準的程度。“美國在利比亞的軍事投入是很有限的,而且是間歇性的,美國的主要任務是為目前由北約領導且經過聯合國授權的利比亞行動提供支持。”
不久之前,美國參議院否決了一項由共和黨議員蘭德?保羅提出的憲法修正案,該修正案要求重新確認美國國會的對外宣戰權。保羅指出,奧巴馬自己在2007年時也曾說過,“根據美國憲法,除非是為了阻止美國正在遭受的現實威脅或者即將遭到的致命威脅,美國總統才有權單方面發動軍事行動”,當時奧巴馬還只是一名參議員。
(來源:中國日報網 柳洪杰 編輯:劉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