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法律風險防范與國際跨國公司的差距在哪里?總法律顧問是否真正參與企業重大決策?最近,一項針對央企法律風險防范的專題研究報告出爐。
這項專題研究是國資委首次組織的,共有18家央企參與,專題有五個。分別是:后危機時代央企內在法律需求;法律管理模式創新;健全完善總法律顧問制度;法律風險管理與專業管理體系融合問題,以及企業海外投資風險防控。
“每個問題都是央企法律風險防范的深層次問題。”一家央企法律部負責人告訴記者:“我們下了很大功夫。”
記者看到,報告中不少企業建議央企法律風險與企業負責人薪酬掛鉤。
企業總法律顧問參與決策需要制度保障
在中國移動牽頭的健全完善總法律顧問制度調研中,首先對23家大型國有企業進行了問卷調查。
調查發現,新發生重大法律糾紛在10件以下的企業占87%,重大法律糾紛大部分獲得勝訴,由于企業內部管理導致企業重大糾紛發生的比例比較低。
“最重要的是企業領導人的法制意識發生了顯著的變化,思維方式也發生了改變。”課題組成員告訴記者:“有的企業負責人意識到決策先問法,違法不決策,有的企業甚至將法律事務管理能力視為企業核心管理能力之一。”
但調查同時顯示,23家企業中設立董事會的雖不占多數,但也僅有4家企業的總法律顧問在董事會任職。企業專職總法律顧問對董事會參與較少。
而受訪企業普遍認為,為企業重大決策提供法律意見為代表的戰略性法律事務工作是其履職的重心。
“什么是重大經營決策,沒有標準。人家愿意讓你知道,就讓你知道,不讓你知道,也沒辦法。”一家企業總法律顧問表示。
按照國資委的規定,總法律顧問是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參與重大經營決策是其法定職責。
一家企業總法律顧問告訴記者:“重大經營決策通常有兩種:投資和并購重組。企業對總法律顧問的定位不同,決定了其職能發揮。”
課題組在調查中發現,有的總法律顧問不管是高級管理人員,還是領導班子成員;有的則僅僅是部門負責人的級別。所以有的可以參與決策,有的雖然可以列席相關會議,可以發表專業意見,但是沒有參與決策的權力,有的雖然屬于正式代表,但是級別低,影響較弱。“這是調查中反映最突出的問題。”
對此,多份報告建議制度上予以保障。國家電網牽頭的報告建議,在制度上保證總法律顧問重大經營活動的知情權和法律審核權,在制度上保證出席企業辦公會議以及其他涉及重要經濟活動的決策會議。